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 新自资规征决〔2026〕5号
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2009年5月20日,你公司与原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豫(新)出让(2009年)第0007号],取得了人民西路156号33802.1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而后,你公司在未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情况下,擅自在该工业用地内建设“绿港景城”房地产项目。
2010年9月2日,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新土管委〔2010〕3号)研究明确:“港立公司自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需按663.4元/平方米缴清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差价。”2017年9月28日,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新土管委〔2017〕3号)再次研究明确:“港立公司仍按照以前确定的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2242.43万元;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利息,由市财政局牵头,国土局配合,从2011年3月8日开始计息(2010年9月8日即新土管委〔2010〕3号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追缴进达花园等六个问题楼盘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新政土〔2025〕1号),你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242.43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1年3月8日开始计息),截至目前仍未缴纳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公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2242.43万元(贰仟贰佰肆拾贰万肆仟叁佰元)及相应利息(从2011年3月8日开始计息)。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新玉 毕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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