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 新自资规征决〔2026〕2号
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于2007年7月取得了位于人民东路以南、新四街以西45996.46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宗地容积率由2.5提高至3.52,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814984元,已缴纳2562558元,剩余252426元至今仍未缴纳到位。
2022年按照河南省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政策出具进达花园项目规划意见时,确认容积率由4.88提高至4.92,建筑密度由<28%提高至45.05%,商住比(商业占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由11.54%提高至16.2%,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追缴进达花园等六个问题楼盘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新政土〔2025〕1号),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13475400元。
综上,你公司共计仍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13727826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公司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13727826元(壹仟叁佰柒拾贰万柒仟捌佰贰拾陆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