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自资规催告〔2026〕3号
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于2005年10月取得了位于平原路与牧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7618.8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容积率由2.78提高至4.291,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经核算,你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584968元,已缴纳1380000元,剩余1204968元至今仍未缴纳到位。
2025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作出《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新自资规征决〔2025〕9号),经依法送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也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最后催告: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手续。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