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
新自资规征决〔2026〕1号
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签订了03-063-026-01-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3),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46300元;03-063-026-01-6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8),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60200元;03-063-026-01-7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9),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15300元;03-063-026-01-8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10),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31500元。
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签订了上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3-11)-1],约定应自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逾期缴纳出让价款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按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
依据出让合同约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合计153300元(壹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整)及相应违约金。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