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
新自资规征告〔2026〕1号
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签订了03-063-026-01-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3),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46300元;03-063-026-01-6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8),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60200元;03-063-026-01-7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9),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15300元;03-063-026-01-8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10),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31500元。
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签订了上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410700-CR-2024-03-(03-11)-1],约定应自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逾期缴纳出让价款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按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
根据出让合同第五条及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我局拟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合计153300元(壹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整)及相应违约金。如逾期未足额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1室以口头的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联系人:毕晓阳
电 话:3698382
地 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