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的答复
孙常青委员:
您提出的“盘活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国家安排部署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工作。
2022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对入市试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作了动员培训和统一安排部署。会上,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安排、入市规则、需要把握的问题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做到“二三二”:一是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即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二是紧盯“三项负面清单”,即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三是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即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021年,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要求,要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兼顾集中与分散布局、存量与增量供应、产业与文化互容,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二、省级安排部署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工作专班和专家指导组,遴选全省17个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特色的试点县深入推动试点开展工作,建立“同地、同权、同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积极探索以资源要素流通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路子。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022年,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48号),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生产和生活性服务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纳入县域范围用地统筹规划和保障,拓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三、我市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工作。
目前我市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此项工作是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的重要途径,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经过两年探索,全市共完成87宗土地入市工作,面积共计1164.3亩,交易金额22819.0536万元。3个试点县(市、区)已初步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体系,完善了入市流程、建立了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不但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保障了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激活了集体建设用地潜在价值。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深入学习国家、省印发的相关文件,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鼓励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
(三)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办理。
2025年3月18日,我局印发《关于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办理的通知》,加强了农村集体土地转用报批、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办理,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益,保障乡村振兴用地。
四、下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政策体系。一是继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探索。按照全国试点工作要求,上轮试点工作已于2024年底结束。2025年1月,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通知,鉴于当前入市政策调整的需要,所有试点入市工作全面暂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按照入市工作新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二是持续积极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继续推动各地落实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优先保障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重点保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园区等产业融合载体用地需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闲置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加快推进使用手续办理工作,密切协同配合,积极主动作为,严格审批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继续关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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