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答复
吴国永、尚军、蔡兆龙委员:
您们提出的“盘活低效用地,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提案收悉,感谢您们提出的宝贵建议,现结合我局职责分工与我市实际具体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们提到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问题
今年3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范围和标准,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进行调查、认定,全面查清低效用地类型、用途、分布、权属、面积、改造开发潜力以及权利人改造意愿等基本情况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全部实现上图入库,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开发区单列)。我局已按照要求于3月底函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摸排情况建立台账,预计于6月底前在省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完成首次备案,以后实时更新。
二、针对您们提到的“招商引资、合作开发”问题
我们优化了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鼓励多主体参与,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优先收购相邻宗地、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等整体改造;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已经建立的“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转让,未达到开发条件的可以预告转让等;减免工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价款;支持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通过收购、入股、合作、置换、转让和协议出让等方式,整合归宗后再集中连片开发。
三、针对您们提到的“分类实施,精准推进”问题
我们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方面,针对“涉法涉诉”、“涉押涉访”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不清、债权关系复杂的低效用地处置,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针对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第二调、三调均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需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针对您们提到的“探索路径,政府收储”问题
我们正在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适当纳入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落实“六统一”土地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统一资金收缴。
(一)针对您们提到的“出台政策,建章立制”问题
《通知》中明确了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按程序确定地价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下一步,我们也将结合全国43个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及省厅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部署,用好、用活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相关政策。
(二)针对您们提到的“加强监管,确保成效”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出台了新乡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标准地+承诺制”、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了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履约监管协议等一整套格式文本,建立了“3+N+1”控制性指标体系,“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N”即地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能耗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依法依规办理续期手续。在消化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过程中避免出现新的土地闲置或低效。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下大力气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为有效促进我市城市更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