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王文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政策 进一步明确“净矿”出让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优化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推进“净矿”出让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净矿”出让相关政策要求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19〕7号文),提出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工作。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23〕6号文),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2020年,为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19〕7 号文精神,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4号)。2024年,为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文件规定:“(七)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出让制度。‘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相关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八)各地要积极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净矿’出让机制。实施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对拟设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矿产资源、用地用林、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出让及办理用地、用林、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征得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同意出让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出让及办理用地、用林、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即视为达到我省‘净矿’出让要求。未规定矿业权出让前完成拟出让矿区范围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办理,也未要求出让前由当地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例如:2024年6月1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河南省新安县土古洞铝土矿详查等50宗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HNKYQCR〔2024〕01号)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六)……部分区块范围内存在构筑物、建筑物、厂房设施、地质灾害点、水库、风机、光伏板、高压线走廊等设施,竞买人应充分知悉相关情况,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自行协商处理。(七)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明确由竞得人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及征地拆迁补偿。
二、我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工作
2022年以来,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我省“净矿”出让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工作,共出让4宗采矿权,其中卫辉市米山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为全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后首例“净矿”出让采矿权。
我市积极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净矿”出让机制。实施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对拟设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矿产资源、用地用林、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出让及办理用地、用林、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具体而言,我市采矿权出让前,要求矿产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县级政府,征集县级发改、环保、应急、工信、林业、水利、文物、乡镇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让的书面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范围是否占压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进行核实,确认矿业权出让范围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报请县级政府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再进行核实后,报省厅进行会审会商是否符合相关出让要求,经省厅会商同意后,进行公开出让。
我市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通过出让公告、招标文件等形式充分告知投标人拟出让矿山基本情况、前期“净矿”等工作开展情况及风险提示(包括后期相关手续办理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认可无异议后参与投标。
完成采矿权出让登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协助矿业权人办理用地、用林等相关手续,及时办理矿业权人相关申请事项,推动矿山开工建设,尽快投产。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关于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办理,目前各地规定仍需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自行办理。关于拟出让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地表附着物拆迁补偿,各省市“净矿”出让的要求不尽相同。有些地方要求矿业权出让前由矿山所在地政府开展评估并征收补偿,但在出让公告中告知竞买人,前期“净矿”费用(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详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相关报告书或方案的编制费和评审费,土地征租、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补偿等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矿业权成交后限期缴纳。我省要求政府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不得在出让公告要求竞得人承担。我局将积极同省厅相关处室沟通,咨询行业专家,领会相关政策精神。学习广西、湖南等试点省市及省内地市“净矿”出让先进做法,到先进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学习交流,借鉴有益经验。
二是进一步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核查工作基本要求。今后“净矿”出让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拟出让矿业权涉及的规划(规划环评)、各类禁限区、产业政策、后续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方案)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竞买人的条件要求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核查意见应明确相关依据。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禁止区域进行避让,将限制区域管控要求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纳入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明确矿业权人后期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禁止性、限制性条件。
三是适时制定我市“净矿”出让相关文件,明确“净矿”标准,厘清部门职责。以新矿产资源法出台为契机,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正确领会国家关于矿业权出让最新制度改革精神。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在矿业权出让中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结合矿业权人的需要提供政策解答和用林用草用地等手续办理指导,为矿业权人办理涉矿手续创造有利条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
感谢您对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