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新乡市城镇土地开发利用与改革实施方案》(新政文〔2018〕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新政〔2021〕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新乡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心城区范围(包含高新区、经开区)内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包括入库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采取特定措施予以管理、保护和临时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管护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实施,为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围墙拉建、管护、临时利用及创文创卫等综合整治管理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单位,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全程参与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市财政、城市管理、消防、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五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储备土地标识牌、搭建围墙围挡等,对储备土地及管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管护。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私搭乱建、乱栽乱种、倾倒垃圾、乱挖乱堆土方等违法行为。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管护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管护费用管理使用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2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2017年11月28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之后,入库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护;2017年11月28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之前,入库储备土地由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护。
第八条 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需要进行区域现状管控的,各辖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划进行现状影像留存和管理,防止私搭乱建,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类别,按宗建档登记造册,建立储备土地管护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各辖区政府同步建立本辖区储备土地管护台账,管护台账应详细载明储备土地类别、位置、面积、现状、管护状态等情况,并按月向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报送地块管护情况。
第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需处置供应的,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应书面告知辖区政府,辖区政府要确保储备土地符合处置供应条件及时净地腾交,不得影响土地处置供应和开发建设。
第三章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对具备临时利用条件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分为无偿利用和有偿利用两种方式。
(一)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可以无偿利用。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租赁用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金价格。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用地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与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利用协议,约定用途、期限、价格、设施维护、期限届满后返还土地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临时利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依据临时利用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土地状况和水、电、暖管网等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需经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届满或经市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需处置供应的,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及时解除临时利用合同,并验收用地单位移交的储备土地。
用地单位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有关设施、设备,拆除费用自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辖区政府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巡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储备土地管护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管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未开展巡查或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发现或者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造成临时使用土地被侵占、破坏的;
(二)临时使用土地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按协议使用土地、擅自转租土地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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