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更有效的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指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自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之日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情况实施的跟踪监管、规划核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受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违法案件。
第四条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取得放线成果后,应向新乡市市民中心的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事窗口提出验线申请,并向窗口提交跟踪管理基础资料。局办事窗口应在接到验线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局建管科、监察支队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同时向监察支队辖区大队移交如下基础资料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档案(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放线成果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筑规划定位地形图复印件、建筑效果图、施工图平立剖图电子版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验核放线结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位置、形状、尺寸、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退地界线距离、与相邻建筑物距离,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规定及附图相一致。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验核放线结果合格后,监察支队辖区大队正式开始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立即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档案,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填写跟踪监管相关表格,建立监管台账,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结束后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归档。跟踪监管全过程记录相关表格见附表。
第八条 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档案后应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告知函》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基础开挖完成时,申报验核基槽;在基础±0阶段时、要申报验核±0;在主体建设中对层高、层数、外装饰材料等许可规定随机进行验核,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外立面装饰材质、色彩等商局建管科提前确定。发现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将立即下达停工改正通知函。
第九条 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在验核基槽时,应核查基槽开挖深度、开挖范围、位置、形状、尺寸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规定相符,重点对地下工程如地下停车场等进行核实。在验核±0、主体、外立面、现场管理等阶段时按照规划许可规定与跟踪监管相关表格项目进行验核,同时填写跟踪监管相关表格及监管台账。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应下达停工改正通知,依法限期改正。
第十条 监察支队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所有在建项目的日常跟踪巡查,明确分管领导。各辖区大队长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应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建设工程核查一遍;支队分管领导副支队长每月应对所有在建建设工程抽查核查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核查资料及时录入跟踪监管相关表格及监管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和局有关科室沟通解决,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应下达停工改正通知函,依法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告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封顶30日前,应提前与局建管科商定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及色彩。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内适当位置设置不少于2米×2米实物样板墙,辖区大队参与现场样板墙的最终确定,按确定的外装材料跟踪监管;对未按确定材质、色彩等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将立即下达停工改正通知函。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具备提前开工建设条件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在取得局主要领导同意提前开工的书面批示后,局办事窗口可将该项目现有审查文件的基础资料移交监察支队(内容包括: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领导批示允许提前开工的文件、放线测量成果、建设工程指标复核报告等)。监察支队提前开始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相关注意事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工程验线及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应立即下达建设单位停工、限期改正通知函;对改正合格的下达建设工程同意复工建设函;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违法建设相关条款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由局法规科牵头组织,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参加。在规划核实中涉及违法建设由监察支队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后,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档案进行整理,规划核实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指定专人保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应做到依法依规、全程跟踪、全程记录、建立台账、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以减少建设单位损失和后期整改难度。
第十七条 强化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问责机制,对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监管缺失造成被监管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完成,成为新增违法建设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将按《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局纪检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及新乡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附表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登记表》
附表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立项审批表》
附表三:《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验核放线结果表》
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告知函》
附表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基槽阶段复核表》
附表六:《建设工程监督管理±0阶段复核表》
附表七:《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主体阶段复核表》
附表八:《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外立面阶段复核表》
附表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现场管理阶段复核表》
附表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责令停工、改正函》
附表十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同意复工建设函》
附表十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台帐》
附表十三:《建设工程规划监管项目具结审批表》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