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专项优化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着力做到依法依规、运行有序。根据《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法建设情形
按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影响程度,违法情形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两种情形。
(一)开发建设单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的具体表现: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物使用性质和用途、减少使用面积建设,且能够全部整改或者有效整改的;
3、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物移位建设,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且建设单位承诺承担后期责任的或虽存在异议但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具体表现:
1、无法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导致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
二、违法建设情形及对应的处罚标准
(一)开发建设单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的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下的,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3)涉及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且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4)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
(4)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
(2)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3)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日照、采光、卫生等,无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开发建设单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的处罚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本标准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本标准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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