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
新自资规催告〔2025〕4号
新乡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5年6月取得了位于解放路与金穗大道交叉口西南角22927.87平方米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容积率由1.7提高至3.665,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经核算,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9940478元,已缴纳150000元,剩余9790478元未缴纳。
2025年2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作出《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新自资规征决〔2025〕1号),经依法送达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也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最后催告: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手续。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