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 新自资规征决〔2025〕9号
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于2005年10月取得了位于平原路与牧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7618.8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容积率由2.78提高至4.291,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经核算,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584968元,已缴纳1380000元,剩余1204968元至今仍未缴纳到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1204968元(壹佰贰拾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