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
新自资规征告〔2025〕8号
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于2005年10月取得了位于平原路与牧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7618.8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容积率由2.78提高至4.291,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经核算,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584968元,已缴纳1380000元,剩余1204968元至今仍未缴纳到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1204968元(壹佰贰拾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如逾期未足额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1室以口头的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联系人:毕晓阳
电 话:3698382
地 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9号